2005年6月5日,楊某(1989年6月5日出生)隨村民莊某等人外出。途中,楊走在最后,距莊僅一米。楊發(fā)現(xiàn)路邊草叢中有一毒蛇,出于好奇,楊捉住毒蛇,邊走邊擺弄。當前面的莊彎腰系鞋帶時,楊手中的毒蛇咬傷莊的右腿,當即中毒,不能行走,被送往醫(yī)院治療。后莊右腿被截肢。
請問:楊某的行為如何定性,說明理由。
正確答案:(1)楊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,不承擔刑事責任。
(2)楊某應當預見玩弄毒蛇可能咬傷自己或他人,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,致使毒蛇將莊某腿部咬成重傷。楊某行為的性質屬過失致人重傷。
刑法規(guī)定,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,只對八種故意犯罪承擔刑事責任;生日的次日才算滿周歲。據(jù)此,事發(fā)時楊某應屬不滿16周歲的人,且
其行為不屬于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故意犯罪,故楊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,不承擔刑事責任。
正確答案:(1)楊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,不承擔刑事責任。
(2)楊某應當預見玩弄毒蛇可能咬傷自己或他人,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,致使毒蛇將莊某腿部咬成重傷。楊某行為的性質屬過失致人重傷。
刑法規(guī)定,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,只對八種故意犯罪承擔刑事責任;生日的次日才算滿周歲。據(jù)此,事發(fā)時楊某應屬不滿16周歲的人,且
其行為不屬于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故意犯罪,故楊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,不承擔刑事責任。